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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甲公司因滯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案件,經財政部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。行政執行分署先後2 次通知甲公司負責人A 到場說明,A 均未到場陳述,乃依行政執行法第17 條第1 項第2 款、第5 款及第6 款規定,對A 為限制住居之處分。A 不服此項處分,於執行程序終結前,應為如何之救濟?請依行政執行法及實務見解說明之。(25 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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